2025年1月4日晚,浙东法学讲坛第六十一讲“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合理性证成及其实现路径”在母狗调教
217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主讲,由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然、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鹿林和母狗调教-母狗sm
教授张亚平担任与谈人。母狗调教-母狗sm
赵微教授担任主持人,母狗调教
近百名研究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王志祥教授强调了“先形式后实质”的刑法解释思维在刑事实务中的重要作用,并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和“醉酒后驾驶飞机”的解释为例,对该思维的合理性进行了简要说明。随后,王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的背景与内涵,并强调“一起查”不等于“同等罚”。接下来,王教授提到,在“重受贿、轻行贿”的背景下,对行贿罪应当予以从严查处,防止向社会传递“行贿低风险”的信号。最后,王教授还向大家介绍了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实现路径。首先,在行贿罪构成要件要素上,应当删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素,增加“承诺或约定给予”要素,在贿赂范围中增加“非财产性利益”,降低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其次,要基于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对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修正,保证行贿罪与受贿罪定罪的对称性、行贿罪与受贿罪配刑的非对称性,并且要优化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称性减免制度。
在讲座的第二阶段,各位与谈人对于王教授讲解的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首先,陈然主任对王教授提出的“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罪名存在着处罚太宽或太严的问题,因此王教授的观点与目前的司法现状非常契合。同时,他还提到,对于行贿罪的处理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完善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随后,张亚平教授充分肯定了王教授所提出的“先形式后实质”的思维,并强调刑法的实质解释一定要有边界。对于预防性刑法的合理性问题,张教授提出“立法积极,司法克制”的思路。张教授还指出,从《刑法修正案(九)》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行贿罪的处理都较为宽大,导致实践中查处的行贿罪的数量几乎只占受贿罪的四分之一,因此王教授提出的“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最后,陈鹿林主任提到,王教授所谈的“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观点对自己很有启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就条文看条文”,应当注重司法实践,对条文进行实质解释。

在讲座的最后,主持人赵微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代表师生对王志祥教授以及各位与谈人生动全面的讲解表示感谢,并希望通过此次讲座为同学们的刑法学习带来新的视角。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