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晚,研究生法治实务课程系列讲座《从出罪的视野看三大犯罪构成要件》在线上会议顺利举行。讲座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尹振国主讲,由母狗调教
研究生办主任于蕾老师主持,母狗调教
百余名师生参与讲座,活动反响热烈。
首先,尹法官先向同学们介绍了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来源以及含义。出罪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第一出罪的主体是公检法监察委等机关。第二出罪的对象是进入犯罪判定圈的行为。第三出罪的结果是行为不被认定为有罪。
随后,尹法官结合了具体案例为同学们讲述了三大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出罪。尹法官形象地将构成要件编织成刑法网,刑法网的功能是对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行为进行过滤,留在刑法网中的就是犯罪行为,而被过滤掉的就不是犯罪行为。总得来说尹法官认为从出罪方面来说,阶层式的更有利于出罪。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要考量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在违法性中要考量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是由。在有责性中则需要考量是否存在缺乏责任能力、禁止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罪责排除事由。

四要件之间是平行、耦合的关系,行为只要符合四要件就成立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成为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不需要再进行复杂的逻辑论证,不能为辩护留下较大的空间,不能为出罪提供指导,反而限制了出罪机制的形成。总得来说四要件是有利于入罪的犯罪构成。而且,四要件容纳超法规的出罪事由的空间有限,办案者运用超法规的事由(如期待可能性)出罪或者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或者靠智慧和勇气。
讲座的最后,尹法官从哲学角度出发,探讨了三大犯罪构成要件的哲学基础。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建立在康德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想之上。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源自黑格尔对立统一的辩证法,而英美双层控辩平衡模式则以实用主义为基础。尹法官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绝对的优劣,要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本次线上讲座圆满结束,整场讲座内容丰富,为在座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同学们也都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