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下午,在母狗调教
217教室举行了行政诉讼案例研讨会,与会人员包括夏雨老师和吴建依老师两位老师以及11位母狗调教
的研究生同学。
首先是两位老师对本次活动的参会同学进行了赠书,并一起合影留念。之后研讨会正式开始,由阮宇锟同学进行主持。
第一位进行报告的是张佳同学,她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是最高院指导案例137号,报告的主题是“林业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张佳同学的报告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基本案情介绍、裁判要点分析以及思考与讨论。她对指导案例进行了自己的解读,并提出了对案例中一系列焦点问题的思考,引发了大家对林业环境公益诉讼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后由黄铄珺、周奕宇、马星辉三位同学对张佳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三位同学分别从是否应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案件列入行政公益诉讼,鉴定式案例分析的结构探讨,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进行了有益的评述。
针对是否应当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案件列入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吴建依老师认为应当将其列入行政公益诉讼,因为由法院对行政权是否行使,并且是否行使到位进行评判是合理的。尤其是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本身就需要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那么就应该由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针对案件中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大家也展开了相应的讨论,最后大家达成一致认为林业公安局在本案中是适格被告,因为它获得了授权,但是在其他案件中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公安局的职权划分有待进一步厘清。
第二位进行报告的是商丹丹同学,她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程宝田诉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她将汇报分成了四个部分,包括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实施主体的推定、适格被告的确定以及最后的结论。程宝田案一共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适格被告是街道办而非历城区人民政府,但同学们对此还是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之后由叶蒙瑶以及姜文涵两位同学进行了评议,两位同学的评议都相当精彩,切中要点。对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两位同学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最高院判决中所提到的被告的推定问题以及历城区与辖下街道办的职责划分问题是否是合法进行授权还是仅仅属于委托,报告人与评议人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讨论。最后夏雨老师认为针对被告的适格性问题,除了从推定出发,还应该关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个行政行为的实际主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最终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最后一位进行汇报的是张如忆同学。她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上海合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她也将她的汇报分成了三个部分进行讲解,分别是基本案情的介绍,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以及由案情引发的思考。张如忆同学在进行讲解的时候,还将本案与方林富炒货案进行了一定的对比,由这两个类似的案件总结出了一些她的思考。
对张如忆同学进行评议的是周萍同学和刘洋同学,周萍同学主要从行政裁量基准问题对本案的汇报进行了补充,刘洋同学主要针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以及最后张如忆同学在她的思考中所提到的决策制度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除此之外,阮宇锟同学对这个案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本案中出现的“顶级”这一词汇并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应该对上海合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对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阮宇锟同学认为当一个违法行为属于持续性行为时,行为终了日对应的法律已经适用新法,因此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周萍同学对阮宇锟同学的看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上海合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的词汇违反了广告法的最高级词汇禁用的规定,并且因为是在互联网中使用,因此它的受众较多,情节也会相对来说更为严重,因此要对上海合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夏雨老师对此提出,在很多案件中往往以是否存在“最”字作为认定是否违反广告法的依据,有时候会比较荒谬。因此需要对广告的内容是否包含最高级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三位同学的精彩报告以及七位评议人的精彩评议,使这次的行政案例研讨会充满了学术的氛围和思辨的火花。大家在相互的交流中提高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了对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熟悉程度,最后本次活动在老师们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