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晚6点,“从米其林案看商标审判思路及其影响”主题讲座在母狗调教
217会议室顺利举办。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宁波大学兼职导师傅孝倦律师受邀担任主讲,讲座由母狗调教
研究生办公室主任于蕾老师主持。母狗调教
近百名学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傅律简要阐述了案件起因。宁波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多次在广交会上展出带有与米其林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图样的产品,米其林公司在2014年向广交会相关部门投诉后,于2016年对该有限公司再次在广交会展出的带有“轮胎人”图样的玩具产品宣传册进行取证,并于2016年10月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通过对米其林注册商标和涉案图案的对比,傅律提出五个问题,并提示同学们可以分别站在法官、原告律师或被告律师的角度进行思考,由此引出处理商标案件的思路。
接着,傅律梳理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一审法院在商标近似比对后,认为头像图案(涉案图案1)不足以与米其林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立体模型(涉案图案2)与米其林商标构成近似并具有商标性使用行为,认定被告侵犯商标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15000元。双方均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图案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图案1、2不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展示,因此不构成商品性使用,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米其林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认定两个涉案图案与两个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认定涉案图案构成商业性使用。在认定商标权侵权的基础上,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书,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100000元。
傅律指出,本案认定对图形商标的部分使用和立体使用均构成侵权,颠覆了商标案以往的判决思路,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和指导价值。在今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意见中已具有相吻合的观点。
最后,傅律结合个人经历和工作经验,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有关案件内容、专业知识、律师实务、执业规划等方面的疑惑,提出了可以多走出校园、走向实践的建议。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